【財新網】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自4月27日起施行。這是自2023年《慈善法》修訂后,中國慈善財產監管領域出臺的一項重要配套規章。
首次規定募捐成本上限
此次新規最核心的變化之一,是在原有“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兩項監管指標之外,首次將“募捐成本”納入法定監管范疇,并設定了明確的量化上限。
新規第六條明確了募捐成本的定義與邊界。所謂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財產時發生的下列費用。新規特別強調:“募捐活動中涉及本組織場地設備和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募捐成本”。同時,新規要求募捐成本須在“籌資費用”科目下據實列支、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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