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在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和集中帶量采購的考核指揮棒下,近年來原研藥的選擇權討論不斷升溫。5月1日起,上海醫保局《關于優化第十一批國家組織集采藥品醫保支付協同的通知》(下稱《通知》)實施,醫保按照集采中選價報銷,若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支付額度以內部分仍由醫保基金按政策規定分擔,超出部分則由個人自付,被視作為原研藥使用打開窗口。
醫保一直按照比例報銷,《通知》則突破了這一模式,參保人員使用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參保人員和醫保基金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按政策規定分擔。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現金自負,并納入分類自負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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