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克崮 | 文
理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目標是在“扁平化”框架下建立中央、省、縣三級政府間職責與財權的劃分體系。按照職責承擔主體標準,政府職責可分四類:獨立承擔職責、共同承擔職責、上級政府委托性職責和上級政府引導性職責。處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總體原則是:減少職責共擔,盡可能減少共享稅。賦予各級政府相應財權,以滿足其承擔職責需要。
政府間職責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改革要點包括:第一,細化職責類型,盡可能做到各級政府明確擁有大部分獨立承擔職責,減少共同承擔職責,輔之以少量上級委托性職責和引導性職責;第二,將部分現有地方政府承擔職責上收至中央政府,包括中央執法機構的工作設施費用;第三,中央政府本級獨立承擔的職責力爭做到自己完成,少用共同承擔方式,按照區域或者省市兩級建立自己的垂直派出機構,負責直接支出和委托支出的監督;第四,按照國際通用的三級政府行政架構劃分職責。中央政府負責“兜底”,承擔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做實市縣級政府,明確其功能,定位于提供改善性公共服務、市域基礎設施、當地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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