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公務員職業年金配套來解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
《社會保險法》作為中國社會法領域的基本法律,并沒有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的立法理念,進一步固化了“碎片化”的養老制度,如《社會保險法》第十條就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目前,中國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單位群體一直在盡繳費義務的范圍之外,退休后卻領取比一般企業職工高得多的養老金,很容易引起大眾的詬病。改革養老保險“雙軌制”,實行制度并軌的呼聲已經持續很多年了,改革一直未有明顯進展,一個重要原因正如同李克強總理所說:當改革進入深水區后,觸動利益往往比觸及靈魂還難,是“割自己的肉”。為了真正推動養老金制度走向國民基礎養老金的改革,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總體退休待遇不降低應當是改革得以推行下去的基本保障,惟有如此,方可推動“壯士斷腕”般的養老金并軌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從在職和新入職者入手推行改革,已退休人員待遇不降低。
中國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改革的重點應當放在彌補改革后待遇降低的部分,例如,建立類似美國加州公務員基金那樣的“公務員年金”或“職業年金”,以確保現有公務員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加州公務員養老金是美國最大的公務員養老金、世界第三大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由雇主和雇員分別繳費,基金采用信托的形式投資運營。截至2012年底,該基金的參與者包括160萬名加州的各級各類公務員(州、市、縣政府雇員以及學校的非教師雇員),總資產超過2550億美元,其中,投資國際、國內股票的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
很多國家也經歷了公務員經過長期并軌才逐步進入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美國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一直到1983年公務員才完全納入該體系。
有國外成熟的制度經驗可資借鑒,中國的公務員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應當盡快制定公務員參保“路線圖”,以實現社保制度領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為此,建立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的配套制度,應當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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