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社會保障“費”改“稅”
中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其中的“政府補貼”來源于一般稅收,個人賬戶制度更接近“費”的概念。
社會保險稅是社會保障制度與稅收制度嫁接的產物,中國可以借鑒美國工薪稅的模式,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改為征收社會保險稅,在條件許可的時候,再加上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險稅,全國統一稅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徹底消除碎片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統籌部分的養老金的保值增值不再成為問題,以徹底的現收現付制度為基礎,杜絕養老保險統籌部分不足的省份挪用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現象。
此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出多門”,各地具體操作相差較大,中央很難實行有效調控。各地、各部門往往強調自己管轄地區、管轄險種的重要性,盡可能抬高各自的標準,造成碎片化和征繳混亂。
社會保險稅開征之后,由于把此前的社會保險費改為稅收,其稅率、納稅人、征稅對象、納稅期限、法律責任等均須由國家統一立法加以規定。對于欠稅、漏稅,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補交外還可加收滯納金;對于偷稅、抗稅還可以處以罰款;主管稅務機關還可采取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入庫、吊銷稅務登記證、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等強制手段。由于《刑法》中有明確的“逃避繳納稅款罪”,違反稅法規定的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社會保險繳費制度盡管也體現了一定的國家強制性,但是,《刑法》中并沒有“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罪”,這導致逃費行為定性上的含糊,強制程度明顯不如社會保險稅。
關于社會保險稅的納稅對象,應當規定只要有工薪收入,不管是農民工、企業主、醫生、教師還是政府官員,都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稅。這種全面覆蓋可以解決養老保險“雙軌制”的問題,同時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的問題,真正形成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形成國民基礎養老金。
目前,中國的名義養老金繳費率之高在各國獨樹一幟,但是,應該看到,目前社會統籌20%、個人賬戶8%的養老保險繳費率只是名義繳費率,各地計算基準五花八門,再加上社會平均工資3倍上限的“天花板”,絕大部分員工的養老金繳費率遠低于28%。一旦社會保險稅開征,首先要堅決降下名義稅率,嚴格計稅基準,增強社會保險稅的稅基剛性,確保社會保險稅的稅收收入不降低。考慮到人口結構和老齡化程度,中國的社會保險稅率應當介于英國工薪稅率25.8%和美國的12.4%之間。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46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