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年收入超過200億元的環境保護稅,在執行八年后迎來首次征收范圍擴大,將通過試點的方式,把揮發性有機物全部納入其中。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揮發性有機物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稅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特點,合理設定征稅范圍和稅額幅度,完善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加強工作協同,加快推進試點工作。同時規定,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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