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其中第十九條明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該規定消除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裁判觀點分歧,即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愿協商簽訂“社保免繳協議”,后又請求解除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今后人民法院應對此類訴求予以支持。這也意味著,雖然仍有不小的爭議,但此前大部分地區法院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支持經濟補償的做法將退出歷史舞臺。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466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