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3·15”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支持預付式消費七天無理由退款。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布會上表示,《解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預付式消費是一種“先交費、后服務”的經營模式,在健身房、美容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業態中十分常見。商家所得的預付款,應該被記為負債,而非收入。原因在于預付費是客戶提前支付的款項,而企業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企業有義務履行在未來交付商品或服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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