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管的關聯交易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金融監管部門對現行制度、規章進行相應修改。
2024年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稱,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管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避免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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