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非法收受財物3501萬余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下稱“中石油集團”)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一審獲刑13年。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中院5月13日消息,當天,鄂爾多斯市中院一審公開宣判王宜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同時,對王宜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石油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石油集團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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