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改革意見)出臺,應該說改革的深度、廣度和力度前所未有。
首先,這個改革意見點破了現行獨立董事制度亟待解決的四大制度性問題,即“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說明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其次,改革意見明確了獨立董事的“一個地位、兩大義務與三大作用”。獨立董事的地位是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相比參與決策與專業咨詢作用,改革意見特別強調了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改革意見明確:要“更加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根據獨立董事獨立性、專業性特點,明確獨立董事應當特別關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重點對關聯交易、財務會計報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薪酬等關鍵領域進行監督,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壓實獨立董事監督職責,對獨立董事審議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設置嚴格的履職要求。推動修改公司法,完善獨立董事相關規定。”應該說,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對發揮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作用是至為關鍵的,這一點對改變目前獨立董事花瓶擺設問題和一些獨立董事尸位素餐問題可謂針對性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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