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近日,有新冠康復者遭受就業歧視、被迫露宿上海街頭的遭遇引發熱議。此事并非孤例,據媒體報道,多位新冠康復者出院后有過求職受阻的經歷,有單位遲遲不讓其去上班,乃至直接解雇;不少用人企業或勞務中介在招聘時要求查驗應聘者近兩個月的核酸檢測記錄,竟然明言“進過方艙的不要、‘陽’過的不要”。
針對此種現象,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尹欣在7月11日召開的疫情發布上回應,中國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除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按相關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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