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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長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新華社11月18日報道,11月17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長羅亦非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羅亦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羅亦非在擔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吉林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得光伏發電建設項目指標、工作調轉、成立機構、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0.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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