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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網】(記者 何書靜)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在WTO框架的基礎上細化了技術轉讓條例的語言。美東時間1月15日,中美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協議》第二章對技術轉讓作出要求,其中最實質性的條款為第2.3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一項禁止中美政府利用行政決策強迫對方企業轉讓技術。第二項則對本地含量作出規范,“本地含量”通常指政府要求外國企業置辦一定程度的本國原材料、零件等。第二項禁止了中美政府利用行政決策要求對方企業使用自己傾向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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