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記者 馬丹萌 趙今朝)公共場所應配備急救設備擬寫入法律。在12月23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下稱《基本醫衛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這是《基本醫衛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針對第三次審議稿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的末尾,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此次四讀稿新增規定稱,公共場所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基本醫衛法(草案)》第二十七條寫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應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和經過急救培訓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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