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中,第六條與第七條提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拉開新一輪國企改革的帷幕。然而,在啟幕之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目標有了,方式卻不明確,出現了理論上可行、但操作性非確定的可怕的改革虛置現象。如此發展,人們會問:改革“六十條”能執行幾何?
在本人與企業及政府人士的廣泛討論過程中,有人把中外合資企業、合營公司以及國企中民營資本小比例參股都解釋為混合所有制,并說“我們已經混了”。這是將概念混淆,不能準確地推進混合所有制。典型的混合所有制應該是指在股權相對平均較低的基礎上的多種投資成分構成的股權架構。從國際上已上市公司混合所有制的結構模型看,混合所有制是一個沒有“一股獨大”和絕對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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