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文書公開。文書顯示,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對某食品公司申請注冊的的方便食品類“嗶哩嗶哩BILIBILI”商標申請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認為,幻電公司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為公眾所
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高行終字第1209號行政判決。 該案被異議商標為好球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申請注冊的第3208768號“喬丹”商標,引證商標一為喬丹公司的第1541331號號“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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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米家mijia”與引證商標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別于引證商標的其...
? 二、本案判決核心理由及問題 ? 判決書核心理由原文第一段:“訴爭商標申請人華為公司,主要從事通訊、計算機、移動穿戴設備、人工智能等業務;引證商標四的注冊人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UnderArmour)公
商標與阿里的在先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以及二者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京東方面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的在先商標不可能造成混淆。就商標構成上來說,涉案商標“雙雙”是數字圖形化
,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一)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標標志是否足夠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 (四)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與引證
紛案【(2014)知行字第1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亦應遵循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原則。如果被異議商標并未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或者
品是“百利”甜酒。兩者在詞組構成上的側重不同,使用在各自的酒類商品上,不會引起混淆或被消費者誤認。 ?國家商評委支持了“百利生”商標代理人的答辯意見,裁定書認為,被異議商標(百利生)與引證商標(百利
的多份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雖然引證商標在計算機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在其據以知名的計算機商品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水(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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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高行終字第1209號行政判決。 該案被異議商標為好球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申請注冊的第3208768號“喬丹”商標,引證商標一為喬丹公司的第1541331號號“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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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判決核心理由及問題 ? 判決書核心理由原文第一段:“訴爭商標申請人華為公司,主要從事通訊、計算機、移動穿戴設備、人工智能等業務;引證商標四的注冊人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UnderArmour)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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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阿里的在先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以及二者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京東方面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的在先商標不可能造成混淆。就商標構成上來說,涉案商標“雙雙”是數字圖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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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一)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標標志是否足夠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 (四)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與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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