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翻新申請,后獲得相關部門逐級批準,其將該舊房編號為F3-30-197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交。2003年,譚寶林在北莊一社區新址處新建四間房屋,并獲得編號為F3-30-546的新《土地證
B01-02-88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土地使用權人為上訴人毛偉,房屋用途為農村宅基地,房屋坐落在韶山,使用權面積為96平方米。2010年8月31日,原韶山市房產管理局頒發韶房權證韶山字第××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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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證載明的四至為:前齊永龍公路界,后齊河坎(自己屋保坎),左齊自己房屋基礎,右齊自己房屋基礎。用地面積176平米,并備注超過現行用地標準16平米。附圖記載其用地面積和建筑
競得編號P(2008)004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土地面積368,714.1平方米(約553畝)。同日,祥盛公司與原區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成交確認書
》(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海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土地類)》的相關規定,決定: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332.64平方米(合0.5畝)土地(建設用地),按照實際非法占用土
【裁判要旨】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關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年8月3日,鄭州市邙山區人民政府為其頒發邙土集建(92)字第25號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378平方米,用途為宅基地。羅榮昌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二棟房屋,一棟七層,一棟四層,總面積為
,其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當然由該村民的繼承人繼承,而應根據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和批準。當事人以應繼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為由認為其與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24
建成建筑面積259.83平方米的涉案房屋。1993年,黃慶云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1997年7月15日,黃慶云、彭秀蘭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書約定,涉案房屋歸黃慶云所有。1999年,黃平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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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2-88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土地使用權人為上訴人毛偉,房屋用途為農村宅基地,房屋坐落在韶山,使用權面積為96平方米。2010年8月31日,原韶山市房產管理局頒發韶房權證韶山字第××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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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證載明的四至為:前齊永龍公路界,后齊河坎(自己屋保坎),左齊自己房屋基礎,右齊自己房屋基礎。用地面積176平米,并備注超過現行用地標準16平米。附圖記載其用地面積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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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海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土地類)》的相關規定,決定: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332.64平方米(合0.5畝)土地(建設用地),按照實際非法占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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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關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及《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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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3日,鄭州市邙山區人民政府為其頒發邙土集建(92)字第25號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378平方米,用途為宅基地。羅榮昌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二棟房屋,一棟七層,一棟四層,總面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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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當然由該村民的繼承人繼承,而應根據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和批準。當事人以應繼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為由認為其與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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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建筑面積259.83平方米的涉案房屋。1993年,黃慶云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1997年7月15日,黃慶云、彭秀蘭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書約定,涉案房屋歸黃慶云所有。1999年,黃平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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