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第七十九條 本規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要堅持快查快偵快處,依法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要依法打擊組織者及相關中介。 要結合注冊制下新情況,依法打擊詐騙國家資金和科技專項資金、侵犯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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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改為第十條。 十一、將原第七條改為第十一條。 十二、將原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并將原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
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注冊,擅自 熱評:
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層次立案追訴情形的規定;新增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募集資金違法用途的規定;將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導致交
法,但該名稱未進入1997年大規模修訂的《刑法》條文,1997年將基于第一輪集資熱整頓經驗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和基于第二輪集資熱整頓經驗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寫入《刑法》,并從詐騙罪
違反上述規定的,以擅自發行股票論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部門領導,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當事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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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要堅持快查快偵快處,依法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要依法打擊組織者及相關中介。 要結合注冊制下新情況,依法打擊詐騙國家資金和科技專項資金、侵犯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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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改為第十條。 十一、將原第七條改為第十一條。 十二、將原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并將原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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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注冊,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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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層次立案追訴情形的規定;新增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募集資金違法用途的規定;將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導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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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但該名稱未進入1997年大規模修訂的《刑法》條文,1997年將基于第一輪集資熱整頓經驗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和基于第二輪集資熱整頓經驗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寫入《刑法》,并從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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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述規定的,以擅自發行股票論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部門領導,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當事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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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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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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